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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姚銘鴻

聲請人
蔡欣穎
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相對人
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淇素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1,3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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