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黃國銘 住○○市○○路0段000巷00號之0十四 樓
- 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銘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