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伯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再審原告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蕭建宏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00元及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及新臺幣4,500元,合計新臺幣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