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9號
- 再審原告
-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豐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蕭建宏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2,800元及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及新臺幣4,500元,合計新臺幣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