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號
- 原告
- 柳麗雪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被告
- 合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登源
- 被告
- 高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登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4,076元(含資遣費590,333元、特休未休工資107,295元、老年給付損害777,600元、加班費238,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 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共計936,476元(計算式:590,333+107,295+238,848=936,476)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827(10,240÷3×2=6,8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先繳納裁判費11,201元(計算式:18,028-6,827=11,20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