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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姚銘鴻

聲請人
楊浲權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相對人
伊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2,272,200元、應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2,563,529元,合計4,835,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916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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