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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 原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超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5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嘉緯 陳致均 林哲輝 被 告 吳超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17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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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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