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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鍾孟容

原告
林晉逸
被告
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未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函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函文業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轄區之光明派出所,原告則逾期未補正。本院復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2月3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3日發生效力。然原告迄今猶未按本院裁定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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