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秀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林秀蓁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宜庭即部落設計工作室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634,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3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尚欠新臺幣1,31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