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林秀蓁
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宜庭即部落設計工作室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4,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3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尚欠新臺幣1,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