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吳仁利

康明毅

蔡宜宸(即蔡旻潔)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253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後核定為原告吳仁利1,298,072元、原告康明毅811,736元、原告蔡宜宸1,361,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吳仁利4,623元、原告康明毅2,973元、原告蔡宜宸4,854元,扣除之前繳納之金額,原告吳仁利尚欠1,107元、原告康明毅尚欠1,591元、原告蔡宜宸尚欠1,499元,共計4,197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