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隆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婉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一璟
李侑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1,023元(計算式:798,541元+284,362元+121,046元+57,074元=1,261,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3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