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財產權訴訟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65元;非財產權訴訟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合計24,015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