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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債權人
菁鼎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匯吾

上列債權人菁鼎選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柳祐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菁鼎選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倘無提出請確認是否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7,238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200,000元之違約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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