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朱志威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債 務 人 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瑞興 一、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蘇瑞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35,9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蘇瑞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百分之0.5計算之違 約金。 三、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蘇瑞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百分之0.5計算之違 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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