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曉、施至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施至容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林震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