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長佳種苗場、黃美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債 權 人 長佳種苗場 法定代理人 黃美菁 上列債權人長佳種苗場因與債務人張惠鈞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長佳種苗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