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闕源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千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違約金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