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松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盧俊憲(兼盧 春義之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盧春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