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 債權人
- 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明志
上列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正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陳俊佑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倘為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上列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正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陳俊佑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倘為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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