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明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債 權 人 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志 上列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正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陳俊佑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倘為 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