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育鈴即風驛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債 權 人 蔡育鈴即風驛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蔡育鈴即風驛工程行因與債務人弘唯營造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育鈴即風驛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