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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債權人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豪尚品遊憩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豪尚品遊憩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錦福(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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