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禤惠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美心即陳湘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二欄所指新臺幣232,642元債 權之正確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