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86號
- 債權人
- 承耀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又嘉
上列債權人承耀五金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元聚得精密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承耀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司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元聚得精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聲請狀所列人別不符。請確認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記載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