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洪筱涵、羅芳春即豐富鮮果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洪筱涵 債 務 人 羅芳春即豐富鮮果行 一、債務人羅芳春即豐富鮮果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2,715 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羅芳春即豐富鮮果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128 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