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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嘉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1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蔡嘉琪 上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武嶰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應依不同債權、有無一般保證分別載 明聲明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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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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