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黃振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債務人東榮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提聲請狀尾缺漏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請提出經聲請人合法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