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債權人
田欣晏即添好孕養生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春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1第1項第1款、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春蓮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並未載明債務人之年籍資料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亦查無姓名為「劉春蓮」之人設籍於聲請狀所載之「彰化縣○○鄉○○村○○巷00號」地址,致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因全國與債務人劉春蓮同名者眾,債權人並未提供債務人之年籍資料,所提供之地址亦查無設籍資料,是本件債務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本院是否有管轄權,均欠明瞭。則依首揭說明,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