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陳柏延、王富申即長勝發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柏延 債 務 人 王富申即長勝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王富申即長勝發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90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富申即長勝發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5,78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富申即長勝發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73,07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