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世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陳弘、遠安宏達國際有限公司、蘇春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 債 權 人 世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彰工加油站 法定代理人 陳弘 債 務 人 遠安宏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4,4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39 3,600元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其中㈡新臺幣440,800元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