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98號
- 債權人
- 恆業法律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繼恆
上列債權人恆業法律事務所因與債務人奔鏈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奔鏈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是否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一份。
三、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