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高秋男(即高 曉蘭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法委任黃聖雯君之委任狀正本,或經貴公司合法簽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