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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高秋男(即高 曉蘭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法委任黃聖雯君之委任狀正本,或經貴公司合法簽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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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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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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