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洪筱涵、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建銘、黃建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洪筱涵 債 務 人 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建銘 人 38號 債 務 人 黃建愷 一、債務人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建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6,65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8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建銘、黃建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41,14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禾穎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黃建銘、黃建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95,98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