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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債權人
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鋒

上列債權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顏智勇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佑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被繼承人顏智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巷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本件債務人姓名及送達住居所。

四、確認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應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智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之(按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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