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
- 債權人
- 林昱佶
上列債權人林昱佶因與債務人晶傳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昱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債務人是否包含「何慧育」?(按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之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三、確認請求之金額是否有誤?(依債權人所提之11紙支票,票面金額共為新臺幣8,070,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