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
- 債權人
- 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本源
上列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冠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促字第5490號
上列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冠誠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榮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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