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金雄、江萬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含程序費用) 二、確認債務人江金雄之住○○○○○路00號」?或「復興路18號」 ? 三、以上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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