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陳正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彭意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之文字記載有誤,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年利率「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