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
- 債權人
-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霖
上列債權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宛怡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音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詳列本件請求之標的為何?(依下列例稿格式填寫: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②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③新臺幣○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