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2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書展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併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