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張淑媚、京綸精密有限公司、邱培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京綸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培倫 人 債 務 人 邱掬微 一、債務人京綸精密有限公司、邱培倫、邱掬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727,76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邱培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75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7日延滯第3個月,當月按新臺幣500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