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杭立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錫淵( 即梁燕輝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為梁「泳」豪?或梁「詠」豪? 二、確認本件有無請求自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含程序費 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