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登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玉娟、瑞昱興業有限公司、黃啓瑞、駿豪精密有限公司、雲成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債 權 人 登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娟 債 務 人 瑞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瑞 債 務 人 駿豪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成駿 一、債務人瑞昱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88,063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駿豪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25,904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13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7月28日 772,681元 112年7月28日 FA0000000 002 112年8月28日 688,597元 112年8月28日 FA0000000 003 112年9月28日 700,956元 112年9月28日 FA0000000 004 112年10月28日 732,648元 112年10月30日 FA0000000 005 112年11月28日 693,181元 112年11月28日 FA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13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6 112年10月6日 781,104元 112年10月11日 AL0000000 007 112年11月6日 753,984元 112年11月6日 AL0000000 008 112年12月6日 803,098元 112年12月6日 AL0000000 009 113年1月6日 674,694元 113年1月8日 AL0000000 010 113年2月6日 813,024元 113年2月6日 AL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