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郁竣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A01(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請 表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