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順陽螺絲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楊鈞傑
上列聲請人順陽螺絲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順陽螺絲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
上列聲請人順陽螺絲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順陽螺絲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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