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原告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許麗君即泰夆五金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票號PSA0000000支票係於開立後,「已交付」或「未交付」他人後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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