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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
    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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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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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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