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 聲請人
- 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上列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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