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劉志偉即皓勝國際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