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翁俊民
- 原告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民 上列聲請人介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於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事件,已有聲 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請說明本件重新聲請之原因為何?(是否係未於法定期限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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