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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聲請人
能祥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敏祥

上列聲請人能祥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能祥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記載完整(含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確認本件公示催告票據之號碼,並詳敘其票據遺失經過及釋明是否未交付他人前即已遺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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