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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76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債權人
林威廷即山海視覺製作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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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蓋婭永續行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執行債務人蓋婭永續行動股份有限公司於附件所示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主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均非於本院轄內,有債務人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考。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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