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原告施柏宇
- 被告莊淑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268號 債 權 人 施柏宇 債 務 人 莊淑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尼得科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惟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