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605號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債務人
- 奧奇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采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二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敏
- 債務人
- 楊孟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奧奇國際精品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等之戶籍均設於臺中市,有戶籍及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